泉州市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年

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

机构年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房交[]3号

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泉州市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年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市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年规范整治工作方案》

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

年3月20日

泉州市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

年规范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号)、《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综〔〕号),决定开展泉州市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规范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一)加强房源信息调查。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对承接出售、出租经纪业务的房屋,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样式1)。

(二)履行经纪告知义务。中介机构及人员在完成经纪业务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二手房交易事项告知书》(样式2),诚实、客观告知服务对象有关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限购限贷政策、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事项。

(三)规范现场信息公示。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1.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不强制要求);2.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3.业务流程;4.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建立业务档案记录。中介机构应建立业务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业务档案记录的内容应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房屋的基本信息;3.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五)推行实名服务制度。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工作牌由主管部门监制。

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一)建立中介信用平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泉州市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已于1月3日在泉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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