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男子豪赠别的女人100多万妻子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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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港一男子

豪赠其他女子多万元

而结婚多年的妻子却蒙在鼓里

偶然发现后

妻子怒把丈夫和该女子告上法庭

要求女子返还财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妻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泉港法院审结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就涉及配偶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江某与林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江某偶然发现丈夫林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一女子小菲(化名)转账共计多万元。如此大额的款项赠与,江某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江某认为,丈夫林某与小菲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她决定追回赠款。于是,江某将林某和小菲一同告上了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菲返还财产。

案件开庭审理时,林某拒不到庭,小菲则否认其与林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承认有收到林某多万元的汇款,并称已返还林某40多万元。小菲仅同意再返还其受赠余款的一半即40多万元给江某。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征询双方意见,组织双方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小菲已返还林某部分款项,对于剩余的赠款80多万元,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小菲也同意把该款返还给江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林某未经江某同意,擅自将多万元的款项赠与小菲,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已经构成无权处分,其无偿赠与他人巨额款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江某的合法权益,江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小菲返还。

由于江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在没有约定有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因此江某有权要求小菲返还全部赠款。

来源:泉州晚报

记者:黄墩良通讯员唐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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