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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新批预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方案

市住建局市司法局

(年11月)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泉政文〔〕号)精神,现就中心市区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实行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其他县(市、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摇号原则

(一)主导原则。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公证机构和住建、工商、物价等部门全程监督摇号活动,杜绝商品住房摇号活动被人为操控现象,确保购房意向人能够获得公平的购房机会。

(二)公开原则。新批预售许可商品住房整个摇号活动所有环节应做到公开、透明,通过邀请见证人或形成自证材料等方式,真实展现摇号活动全过程,禁止任何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

(三)控制原则。在新批预售商品住房整个摇号活动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必须能够主导控制,排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第三方干涉,确保摇号活动全过程符合规则,结果真实、有效。

三、相关规则

(一)认筹规则

1.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意向人,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为单位申请认筹,参与摇号。每个家庭在每一次认筹活动中只能申请1个认筹名额。

2.通过摇号购房成功的家庭,自选房确认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其它新批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的摇号认筹申请。

3.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限购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及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且不属于前款情形的购房意向人,均具有申请认筹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人员或其他第三方认筹的购房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购房门槛。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认筹,开放认筹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每个认筹家庭收取的认筹金不得高于20万元。

5.认筹活动中,非本市户籍家庭要提供购房意向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婚姻证明,以及1年以上的居住证、社保、个人所得税等其中1项证明信息;本市户籍家庭应提供购房意向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籍、婚姻等相关信息。

6.认筹申请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认筹申请人认筹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认筹申请人发放带有编号(-)的认筹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认筹申请人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认筹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号、认筹单号、联系方式等,并编制形成认筹购房名单(样式详见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认筹购房名单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摇号规则

1.泉州市中心市区范围所有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应采用由公证机构监督的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本批次所有可售的商品住房。

2.摇号形式采用手动摇号机随机摇取号码的方式进行,摇号工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摇号排序时间应在9:00-18:00之间。

3.泉州市中心市区新批预售许可商品住房每次公证摇号活动摇出的号码数量,应达到本轮次所有可售商品住房数量的1.3倍(参加公证摇号的认筹人数未达到可售商品住房数量1.3倍的,以实际人数摇出相应数量的号码)。摇号按组次进行,每组次摇取10个号码(不足10个号码的,以实际产生的号码数量作为一组次),直到摇完。

4.认筹申请人通过公证摇号取得的中签序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公布,并向中签者发放中签序号单。中签序号不得转让、变更。

5.摇号活动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认筹金足额退还给未中签的认筹申请人或放弃选房资格的认筹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自摇号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选房规则

1.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公证摇号摇出的中签序号先后顺序,组织同一组次的中签者按序选房,每组次的选房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选房区域公布本轮次所有可售商品住房的楼盘表等必要信息。

3.中签者凭中签序号单入围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现场核实中签序号单和中签者的真实性、一致性。

4.每组次选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立即将选房组次的顺序号、中签序号覆盖张贴至所选房源,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入《选房名册》。

5.为确保中签序号、选房序号认筹姓名与网签姓名不被变更,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编制《选房名册》并由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加盖骑缝章,同时复印1份交由现场监督人员带回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实名制的依据。有条件的项目可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购房者姓名须与《选房名册》登记的姓名一致。

6.选房活动结束后,若本轮次销售的商品住房仍有剩余,剩余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7.选房现场安全及秩序维护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四)流程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报送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同时,要将编制好的认筹客户规则、摇号方案及选房方案一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认筹客户规则、摇号方案和选房方案内容应当分别符合本方案的“认筹规则”“摇号规则”“选房规则”相关要求。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认筹客户规则在《泉州晚报》等媒体和项目售楼现场进行公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认筹客户规则启动认筹活动,在接受认筹时,应向认筹人宣讲我市商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并在认筹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认筹客户名单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报备。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盘5个工作日前,将编制的摇号方案报送公证机构,提出摇号公证申请,具体要求以公证程序规定为准。

5.摇号公证申请正式受理后,摇号方案如有变更,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公证机构要对变更后的摇号方案进行联合审核。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编制好的摇号方案和选房方案,在开盘前3天在售楼现场公布。

7.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摇号方案启动摇号活动,公证机构及监督部门全程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选房方案启动选房活动,监督部门全程参与。

四、工作要求

(一)市司法局、住建局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新批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监管工作。严禁任何人或任何单位,特别是党员干部,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扰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市司法局、住建局要建立联动机制,对新批预售许可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处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筹现场、摇号现场、选房现场,住建、物价、工商部门应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督,并邀请纪检人员参与监督。

(四)公证机构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不实、虚假承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预摇号排序公证活动的,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

(五)新批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可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行风监督员代表等参加,确保摇号的公平、公开、公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妥善保存。

(六)违反本方案,销售混乱、价格异常、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网签备案、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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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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